114年度司執字第20886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潘若婷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
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以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經本院查詢結果,查有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薩摩亞商新動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此有勞保資料在卷
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