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1178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雨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
債務人 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業已陳明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
,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