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1603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如卿
債 務 人 富迪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千琡
債 務 人 葉千絹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
管轄權者,
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3項之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聲請核發
債權憑證,
惟查債務人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樹林區」、債務人葉千琡、葉千絹分別設籍於「臺中市、屏東縣」,按諸
上開說明,自應由債務人之公司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