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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18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8465號
債  權  人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姿妤  


債  務  人  凱觀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錫勝  
人                   
債  務  人  王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債務人楊錫勝、王美麗住所分別係在金門縣金寧鄉、新北市汐止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移轉管轄至前開法院中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