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20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慶瑜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廖崇賀
涂瑜玲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
管轄權者,
債權人得向其
中一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
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
二、
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
惟債務人廖崇賀、涂瑜玲
住所分別係在雲林縣崙背鄉、桃園市觀音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本院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至前開法院中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