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207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俐瑾即陳秀里
陳原泰即陳泰聰
王文宗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本院向
第三人勞工保險局、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
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執行,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債權人復又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俐瑾即陳秀里對第三人凌群
不動產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具體標的第三人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大同區,
非本院轄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