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25196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柴昕
債 務 人 郭貴蘭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對
第三人獎金債權,該第三人之所在地係於「臺北市南港區」,並
非於本院轄區,依
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