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28241號
債 權 人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俞詠祥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於法務部矯正署之勞作金及保管金債權,經本院依職權調查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所示,債務人目前於法務部○○○○○○○○○在監執行中。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