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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370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物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7027號
債  權  人  吳欣盈  



債  務  人  再生緣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超基因生技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啓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物品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返還物品之強制執行,債務人陳報狀所載,本件應返還物品之保存地在新竹市,此有債務人民國115年2月24日陳報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游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