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861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耀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
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下稱執行原則)定有明文。又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有無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並
予以執行,依執行原則第2點規定,屬未具體指明執行標的債權,應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債務人戶籍址設住於新北市淡水區,此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