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家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被
繼承人張之仲之
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准對被
繼承人張之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新北市○○區○○街0巷00號2樓、民國111年1月31日死亡)之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
與否之
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張之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6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
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之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
司繼字第270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之仲之
遺產管理人,茲依
民法 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