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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家催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曉春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王曉春(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民國112年12月6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曉春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6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
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曉春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94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曉春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