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家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楊淑惠
相 對 人 張允驤
上列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之第1頁第1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其他」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
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此觀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