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王婕羚
關 係 人 雙子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條
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拍賣抵押物係屬
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
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
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
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
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
參照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關係人雙子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與關係人等於同年月29日
共同開立面額為648萬元,到
期日為114年3月1日之
本票乙紙,交聲請人收執。
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
,計尚欠92萬元本息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件影本為證
。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其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等就本件陳述意見,
渠等
陳述略以:渠等與聲請人簽訂貸款合約時,已有放置保證金50萬元,故尚欠債務應為42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事涉抵押債權之存否等實體關係之爭執
,
尚非拍賣抵押物裁定之
非訟程序所得
審究,
併予敘明。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