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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緯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相對人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相對人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不動產所在地係於桃園市○○區○○路0號,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