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林訓裕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捷出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呂尚杰、關係人劉國盛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
拍賣抵押物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
。又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於同年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回證附卷
足憑,
惟聲請人
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