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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林訓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出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呂尚杰、關係人劉國盛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用
  。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於同年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聲請人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