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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蔡承益  
相  對  人  陳曉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係於臺北市○○區○○路00號9樓之18,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 72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