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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茲因聲請人聲請書狀未記載相對人姓名,本院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具狀更正聲請狀上相對人姓名及住所」,聲請人於114年12月12日收受通知,有送達回證附卷可憑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