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柯□□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茲因聲請人聲請書狀未記載相對人姓名,本院
乃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具狀更正
聲請狀上相對人姓名及
住所」,聲請人於114年12月12日收受通知,有送達回證附卷
可憑,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尚
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