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甘昊文
相 對 人 陞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三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佳諾
關 係 人 王正男
焦愛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條
之17
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
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
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
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參
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關係人三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三啟公司)、謝佳諾對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7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又關係人三啟公司、謝佳諾、王正男於同年月5日共同開立面額為3,046萬元,到
期日為114年1月15日之
本票一紙,交聲請人收執;及關係人三啟公司、謝佳諾於113年7月4日共同開立面額為3,384萬元,到期日為114年1月15日之
本票一紙,交聲請人收執。
詎均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計尚欠6,182萬元本息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等語。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
買賣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等就本件陳述意見,關係人焦愛華陳述略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焦經國將
系爭建物為他人設定抵押進而取得貸款金額,顯然為焦經國與關係人謝佳諾、王正男等共同謀議之犯罪結果,焦經國等人亦刻意不支付貸款,使系爭建物遭聲請人進行抵押物拍賣,直接損害公司利益」
云云。至關係人焦愛華主張焦經國等人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事涉抵押債權之存否等實體關係之爭執,
尚非拍賣抵押物裁定之
非訟程序所得
審究,
併予敘明。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