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張福泰
相 對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張綱維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航空器得為
抵押權之標的;航空器之抵押,
準用動產
擔保交易法有關動產抵押之規定。又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
債務人或
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
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
,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
。民用航空法第19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動產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 ,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61年度第1次民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3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航空器,為擔保其對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共計新臺幣(下同)8億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均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同日
邀同關係人張綱維等三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億元,約定同年9月20日清償,
詎屆期未依約履行,計尚欠3億元本息及
違約金未獲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
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借貸契約書、所有權暨抵押權登記證書、同意書等件影本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其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陳述意見,
渠等均
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