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679號
聲 請 人
聲 請 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就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4年10月3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不予認可。
理 由
一、債務人有
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債權人之
聲請,此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聲請強制認可與債務人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時,債務人已於114年10月11日死亡,此有其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是債權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其情形無從補正,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本院無從認可,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