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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00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01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劉長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提出提示日114年1月21日公告之利率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