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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0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221號
聲  請  人  李孟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林志燦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榮景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吳天銘,請具狀更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亦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