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0424號
聲 請 人 慶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ZAINAL ARIFIN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向新竹地方法院所遞
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二、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750元,實繳500元,請補繳250元(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相關條文修正,自自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