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0457號
聲 請 人 宜錦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下稱
系爭本票2紙),付款地
未載,利息未約定,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
法定
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票據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執票人應以
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則背書如不連續,執票人即不得主張票據權利。查其所提出由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系爭本票2紙,該本票票面記載受款人為皆為神去山股份有限公司,且無背書之記載,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