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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0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530號
聲  請  人  蔡尚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子威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請完整寫出本票裁定聲請事項:
    (一)請求金額。
    (二)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寫出欲計算利息之請求金額為若干?並陳明請求利息之利率與利息起訖日。
    (三)聲請程序費用請求相對人給付。
    (四)系爭本票上僅蓋有「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大小章,請陳明本件相對人究為自然人「彭子威」,抑或法人「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為前者,請釋明形式上認為其為個人發票之理由;如為後者,請具狀更正相對人。
三、請陳明提示日期(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