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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0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530號
聲  請  人  蔡尚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票裁定查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且相對人超現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費及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4年6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無從為文書之送達,故其聲請不合程式,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