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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05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533號
聲 請 人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薇薇
非
訟代理人 邱靖貽
律師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鵬宇營造有限公司、張叡智間聲請
本票
裁定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4年5月6日
聲請狀
第一頁聲請事項壹、第一行至第二行請求金額誤繕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肆」貳拾參萬貳仟陸佰貳拾參元整,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