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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05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533號
聲  請  人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鵬宇營造有限公司、張叡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4年5月6日聲請狀第一頁聲請事項壹、第一行至第二行請求金額誤繕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肆」貳拾參萬貳仟陸佰貳拾參元整,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