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138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正源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8日
聲請狀未載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陳明有無請求利息?若有,利率為何?(
按「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