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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38號
聲  請  人  陳冠瑋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張正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8日聲請狀未載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陳明有無請求利息?若有,利率為何?(「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