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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40號
聲  請  人  王月容  
相  對  人  森田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茂憲  
相  對  人  林言修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十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玖萬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14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期日
提示日
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0
112年9月1日
10,000,000元
112年12月1日
114年1月8日
CH0000000
000
112年9月29日
3,000,000元
112年12月29日
114年1月8日
CH0000000
000
112年12月18日
2,100,000元
113年3月1日
114年1月8日
CH0000000
000
113年3月15日
2,100,000元
113年6月1日
114年1月8日
CH0000000
000
113年6月24日
2,100,000元
113年6月29日
114年1月8日
CH0000000
000
113年4月6日
1,794,000元
113年6月1日
114年1月8日
CH0000000
000
112年9月29日
720,000元
112年12月29日
114年1月8日
CH0000000
000
112年12月18日
720,000元
113年3月29日
114年1月8日
CH0000000
000
113年3月15日
720,000元
113年6月29日
114年1月8日
CH0000000
000
113年6月24日
720,000元
113年6月29日
114年1月8日
CH0000000
000
113年11月4日
720,000元
113年12月29日
114年1月8日
CH0000000
000
113年11月4日
2,100,000元
113年12月29日
114年1月8日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