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1560號
聲 請 人 陳柏鈞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禾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鄭筑文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禾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鄭筑文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