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1710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蕭佑帆、張楀若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蕭佑帆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查詢戶政系統,系統顯示資料不存在,故有補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