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2363號
聲 請 人 歐力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友利即津穩空調電器行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津穩空調電器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
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最新」負責人之身分資料,聲請
人須向高雄市政府查詢)。
三、請提出相對人津穩空調電器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
系爭本票民國113年3月22日),內容需能釋明「時任」登記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