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2505號
聲 請 人 伊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威宇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
按「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規定,於本票
準用之。查
本件本票未載明利息之計算方式,則聲請人應具狀更正利息利率。
三、
聲請狀聲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應具狀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四、聲請准予執行之本票金額是否為「新臺幣10萬元」,及自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