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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25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505號
聲  請  人  伊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楚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威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規定,於本票準用之。查本件本票未載明利息之計算方式,則聲請人應具狀更正利息利率。
三、聲請狀聲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應具狀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四、聲請准予執行之本票金額是否為「新臺幣10萬元」,及自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