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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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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2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663號
聲  請  人  慶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壽濤  



相  對  人  JAENURI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JAENUR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750元,實繳500元,請補繳250元。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4年2月26日向新竹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該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