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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26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669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櫥國際有限公司、賴明炘、解逸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聲請事項欄及原因事實欄,記載之請求金額,文字與阿拉伯數字不一致,應具狀確認本件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之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下同)2570萬元或2057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