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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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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2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845號
聲  請  人  繁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若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貞秀、黃煥欽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二、聲請狀相對人欄位記載:相對人潘貞秀、被告黃煥欽,其中「被告黃煥欽」應具狀更正為「相對人黃煥欽」。
三、聲請狀記載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應更正為「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