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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28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846號
聲  請  人  敦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嘉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湧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徐湧鈞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3,943元,到期日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僅記載到期日113年10月23日,發票日為空白,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記載發票年、月、日,則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該本票應屬無效,是聲請人持無效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