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2846號
聲 請 人 敦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徐湧鈞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徐湧鈞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3,943元,到
期日未載,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
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僅記載到期日113年10月23日,
發票日為空白,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記載發票年、月、日,則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該本票應屬無效,是聲請人持無效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