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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30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077號
聲  請  人  旭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婉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喬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附表所載之二紙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