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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30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091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煒珊、張光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是否為「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1,933,680元,其中之新臺幣1,519,32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