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310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105號 聲 請 人 張森陽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大中華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采明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二項應更正為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