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3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314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丁財、方建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簽發票據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吳丁財,請具狀陳報「方建中」有權代表公司簽發票據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