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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3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70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勲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酷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季剛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