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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370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70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和 分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酷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季剛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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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