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448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金松利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金松利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蔡佳倫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
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
本件本票之
發票日為113年8月17日,然依聲請人提出之本票
正本所示,發票日為113年8月19日,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