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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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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44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48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訟代理人  陳哲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松利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金松利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蔡佳倫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本件本票之發票日為113年8月17日,然依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正本所示,發票日為113年8月19日,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