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4647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范世英、古婉婷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范世英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
住所或
居所。
二、請提出相對人古婉婷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役政系統顯示查無資料,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