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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47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751號
聲  請  人  徐翊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且經本院民事裁定選派蘇明仁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應具狀更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蘇明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