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5303號
聲 請 人 凱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游景翔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陳明相對人究為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抑或以「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游景翔」等2人為相對人?
四、若以「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游景翔」等2人為相對人,請
具狀陳明系爭本票2紙是否為同一
債權?若為同一債權,請更正聲明為請求相對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即具狀更正聲明「相對人中一人於新臺幣5,3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清償者,其餘相對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