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5486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維凱即凱玄冷氣空調風管企業社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8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自到
期日起
按年息16%計算,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4年4月29日,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550,431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
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本票之發票人欄係記載「凱玄冷氣空調風管企業社劉孟」及「劉孟」,並蓋有「凱玄冷氣空調風管企業社、劉孟」、「劉孟」之印文,而依民國114年9月4日之商業登記抄本,凱玄冷氣空調風管企業社之組織為獨資,於112年6月17日負責人變更為劉維凱,是本件聲請之相對人劉維凱即凱玄冷氣空調風管企業社並
非發票人,有本票影本附卷
可稽,聲請人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