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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55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589號
聲  請  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訟代理人  黃瑞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頂極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書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頂極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陳明聲請狀相對人頂極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另一相對人姓名究為「胡書瑗」或「胡書璦」?請確認並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