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5770號
聲 請 人 周有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合一營造有限公司、吳佳蒨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合一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或更正
聲請狀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佳蒨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